标准旅行社条款与条件

国土、基础设施、交通与旅游部通知第1593号
《旅行社法》(1952年第239号法案)(交通部通知第790号,日期1995年12月19日)的标准旅行社条款和条件已全面修订,现公告如下。
2004年12月16日
国土交通旅游大臣北方一雄

最终修订:2026年3月9日,日本旅游厅与消费者事务厅通知第1号(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标准旅行社条款与条件

[原文竖排]

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科

第一章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招聘型计划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客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前述条款。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中,“招聘型计划旅行”指本公司提前规划的行程,用于招募旅客,明确目的地、行程、旅客可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旅行费用,并据此进行旅行。

  • 2 .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旅行,而“海外旅行”指的是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 3 . 在本节中,“沟通合同”指的是我们公司或通过与其关联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代表我们销售招聘型旅游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这种招揽型计划旅行合同中,公司根据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与持卡人沟通的申请而签订,根据与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和条件,在应履行这些索赔或义务之日起,结算与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相关的差旅费用索赔或债务。 这指的是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旅行者事先同意并支付差旅费及其他合同费用,具体见第12条第2款;第16条后半部分第1款;第19条第2款。
  • 4 . 在本条款中,“卡使用日期”指的是旅行者或本公司必须履行根据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支付或退还差旅费义务的日期。

(旅行合同内容)
第三条:在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中,公司应根据公司设定的旅行时间表,提供由交通或住宿提供者等提供的交通、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我们将承担安排和管理行程的责任,确保您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助理。

第二章:合同的缔结

(合同申请)
第五条:希望与本公司申请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连同公司单独指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公司。

  • 2. 希望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合同的旅客,尽管前述规定,仍应提供其申请的招聘型旅游的名称、起始日期、会员编号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会员号等”)。 )必须通知我们公司。
  • 3. 第
  • 1款所述押金应视为差旅费、取消费或取消罚金的一部分。
  • 4. 在参加招聘型计划旅游时需特别考虑的旅客,应在合同申请时提出申请。 在这些时候,我们将尽最大可能回应。
  • 5. 本公司基于前述请求为旅客采取的特殊措施所要求的任何费用,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电话预订等)
第六条:我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方式预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预订时合同尚未成立,在公司通知我们接受预订后,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并按上一条第1或第2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并提交会员号等。

  • 2 . 当申请表和申请费按前述规定提交,或通知会员号等时,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签订顺序将根据预订收到的顺序决定。
  • 3 . 如果旅客未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或通知会员号等,公司将视为未完成预订。

(拒绝签订合同)
第7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签订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

  • 1 . 当公司未满足参与旅客事先规定的性别、年龄、资历、技能或其他条件要求时。
  • 2 . 当申请人数达到计划人数时。
  • 3 . 当旅行者可能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时。
  • 4 . 在拟签订通信合同时,如果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或旅行者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行费用相关的债务。
  • 5 . 当旅行者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联的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公司,或是敲诈勒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时。
  • 6 . 当旅行者在交易中提出暴力要求、不公正要求、威胁性行为或暴力,或类似行为时。
  • 7 .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公司的信誉、阻碍其业务或实施类似行为时。
  • 8 . 本公司的其他业务情况。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在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成立。

  • 2 . 尽管前款有规定,通信合同应在旅行者收到本公司同意订立合同的通知时成立。

(合同文件交付)
第九条:前文合同成立后,公司应迅速向旅行者提供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说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差旅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公司职责相关的事项。 )将被发布。

  • 2 . 本公司根据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如前述合同文件所述。

(确认文件)
第十条:如果前条第1款下的合同文件无法明确说明已确认的旅行行程或交通或住宿提供者名称,则所使用的住宿设施名称及具有重要指示性的名称应限于所使用住宿设施名称及重要展示设施名称。合同文件交付后, 在合同文件中指定的出发日期前一天(或如果申请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是在出发日前一天的第七天或之后递交的,则为出发日期),必须在相关合同文件指定日期前提交一份描述这些文件最终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最终文件”)。 )将被发布。

  • 2 . 如前述,若旅客请求确认安排状态,本公司将迅速且适当地回复,甚至在确认文件交付之前。
  • 3 . 如果交付了第1款下的最终文件,本公司根据前条第2款规定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如确认文件所述规定。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打算在旅行者事先同意下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应包含在该文件中的文件(以下简称“本章程中应陈述的事项”)。他们是这么说的。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 2 .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旅行者用于记录记录事务的通讯设备中没有文件,则应提供本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专用文件)。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差旅费)
第12条:旅客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差旅费,直到旅行开始日期。

  • 2 . 通信合同签订后,我们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支付合同文件中列明金额的差旅费,且旅客无需在规定单上签字。 此外,卡的使用日期也被视为旅行合同签订的日期。

第三章:合同修正

(合同细节变更)
第13条:若公司无不可避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暂停交通或住宿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提供不符合原计划的交通服务或其他超出我们控制的情况,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旅客会提前被告知为何相关情况无法参与,以及与这些原因的因果关系,以及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内容”)的行程安排、旅游服务细节和其他细节。 )可能会被更改。 但在紧急情况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解释将在变更后进行。

(差旅费金额变更)
第14条:适用于团体团游的交通机构的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费用”) 但由于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如果招聘类计划旅游时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大幅超出预期,公司可能会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差旅费。

  • 2 . 在按前述规定提高差旅费用时,公司将在出发日前至少十五天通知旅客。
  • 3 . 当第1款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公司将根据同款规定扣除的差旅费。
  • 4 . 本公司应承担因合同内容变更而根据前述条款(包括取消费、罚金及因合同条款变更而未提供旅行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其他费用)而进行的旅行费用。 )(不包括由于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费用上涨的情况,尽管该机构提供了旅行服务)。 )在更改合同细节时,可能会在范围内调整差旅费金额。
  • 5 . 如果公司合同中明确差旅价格根据交通或住宿设施的使用者数量变化,且在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结束后,如果用户数量无论公司责任如何变化,差旅费金额可按合同文件规定调整。

(换乘)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签订套票旅行合同的旅客,在我们同意下,可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 2 . 在按照前述条款要求我们批准时,旅客必须填写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上的规定信息,并连同规定费用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 3 . 根据第1款的合同身份转移应在公司同意后生效,之后任何获得合同职位的第三方将继承与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终止

(旅行者取消权利)
第16条:旅行者可随时取消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需支付附录1规定的取消费用给本公司。 如果您取消通信合同,我们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支付取消费用,且旅客无需在指定单上签字。

  • 2. 旅行者可在出发前取消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且在旅行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用,但前提是以下情况。
    • 1. 当公司更改合同细节时。 然而,这些变更仅在附录表2上列或其他重要事项中列出时有效。
    • 2. 根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差旅费增加时,
    • 3. 当自然
    • 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情况发生时,使安全顺利的旅行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
    • 4. 如果本公司未能在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将最终文件交付给旅客。
    • 5. 如果由于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中
    • 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
  • 3 . 如果旅行开始后,旅客因非其本人原因无法获得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服务,或者本公司通知了他们,他们可以终止无法继续接收的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且不支付取消费用,尽管第1款的规定。
  • 4 . 在前述情形中,本公司将退还旅客无法再收到的旅行费用部分。 但如果前述条款不属于公司责任范围,旅客将获得扣除取消费用、罚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旅行服务费用的退款。

(我们公司有权取消,等——在旅行开始前取消)
第17条: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在行程开始前终止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

    • 1 . 当发现旅行者不符合我们公司事先规定的性别、年龄、资质、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 2 . 当旅行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照护者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忍受旅行时。
    • 3 . 当发现旅行者可能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旅行顺利进行时。
    • 4 . 当旅行者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合同条款负担时。
    • 5 . 当旅行者人数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参与者人数时。
    • 6 . 当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的降雪或其他滑雪旅行条件存在极高风险,无法满足。
    • 7 . 在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中断、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时,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行程进行安全顺利的旅行将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
    • 8 . 在签订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或旅行者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会员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行费用相关的债务。
    • 9 . 当发现旅行者属于第7条第5至7项的任一条件时,
    2 . 如果旅客未能在第12条第1款合同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差旅费,则视其于该日期的次日取消了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文第1款规定的取消费用的罚款。
  • 3 . 当公司因第1款第5项列明的理由拟取消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时,应追溯至出发日期前一天,国内旅行则为第十三天之前(一日游为第三天)。 对于海外旅行,旅客将在第23天(或在附录1规定的高峰旅行时间为第33天)之前收到行程取消通知。

(我们的终止权利——旅行开始后取消)
第18条:即使旅行已开始,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仍可部分终止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并向旅客说明原因。

    • 1. 当旅客因病、缺乏必要照护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 2. 当
    • 旅客违反导览员或其他人确保旅程安全顺利进行的指示,或对这些人或随行旅客实施攻击或威胁,从而妨碍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从而破坏团体纪律。
    • 3. 当发现旅行者属于第7条第5至7项的任一时,
    • 4. 在
    •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旅行无法继续的情况下。
    • 2. 当本公司根据前述规定终止招聘类差旅合同时,本公司与差旅人的合同关系今后将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对公司已提供的旅行服务义务视为已有效偿还。
  • 3. 对于前述条款,本公司将退还旅客尚未提供的旅行费用部分,扣除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其他费用。

(退还差旅费)
第19条:如果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终止招聘类计划差旅合同,且需退还给差旅人的款项,公司应在取消当天起七天内退还, 如果因费用减免或旅行开始后取消而退款,费用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的次日起三十天内退还给旅客。

  • 2 . 如果公司与旅行者签订通信合同,并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取消通信合同,且需退还旅行者的金额,则根据合作公司的会员条款退还旅行费。 在这种情况下,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产生的退款,公司应在取消当天起七天内通知旅客可退还金额;对于因减免或取消而在旅行开始后退款,则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后三十天内,将通知待退还金额。通知旅客的日期应视为卡的使用日期。
  • 3 . 前两款的规定不阻止旅行者或本公司行使根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款索赔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返回安排)
第20条:当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4项在行程开始后终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将安排旅客返回出发点所需的旅行服务。

  • 2 . 在前述情形中,返回出发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旅客承担。

第五章 组织/团体合同

(团体与团体合同)
第21条:本公司允许多名旅客同时执行同一行程,担任负责人(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申请的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缔结。

(合同官)
第22条:除非已达成特殊协议,合同经理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相关集团或集团的差旅业务交易应由相关合同经理与合同经理之间进行。

  • 2 . 合同经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向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 3 . 本公司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或未来预期欠成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 4 . 如果合同经理不随队或团体同行,旅行开始后,合同经理事先指定的成员将被视为合同经理。

第六章: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23条:公司将努力确保旅客安全顺利出行,并执行以下职责。 但如果我们与旅行者签订了不同的特殊协议,这不适用。

    • 1 . 如果发现旅客在旅行期间可能无法获得旅行服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能够按照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获得旅行服务。
    • 2 . 如果尽管采取了前述措施,仍不可避免地更改合同条款,应安排替代服务。 更改行程时,应确保修订后的行程反映旅行行程的原始目的;在更改旅游服务内容时,应确保新旅行服务与原服务相同,从而尽量减少合同细节的变动。

(我们的指示)
第24条:旅行起点至结束期间,旅客必须遵守我们的指示,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巡演指挥职责等)
第25条:根据行程内容,本公司可能会派遣导览员或其他人员陪同,执行第23条各项列出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以及我们认为与招聘类计划旅行相关的其他任务。

  • 2 . 导演及其他人员执行前述职责的时段原则上为8:00至20:00。

(防护措施)
第26条:如果公司认定旅行者在旅行中因疾病、伤害或类似原因需要保护,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因非归因于公司,则因采取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按公司指定的方式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费用。

第七章:职责

(我们的责任)
第27条:在执行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旅行服务(如交通或住宿服务)中止、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或安排代理人参与的理由而遭受损害,除非前述所述情况,本公司不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
  • 3. 尽管同款有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损害发生后第二天产生的损失,且
  • 每位旅客不得赔偿15万日元,前提是国内旅行须在十四天内通知,海外旅行则在二十一天内(自损坏发生当日起计)内通知,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作为补偿。

(特别补偿)
第28条:无论我们的责任是否依据前述第1款规定产生,本公司应预先支付旅行者在参加招募型计划旅游期间因生命、身体或行李而遭受的某些损害的赔偿和安慰金,依据附带的特别赔偿条例。

  • 2. 如果本公司根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前述款所述的损害负有责任,则本公司应支付的赔偿视为基于该责任的赔偿金额限额内应支付的损害赔偿。
  • 3. 在前述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支付赔偿义务为公司根据前述条款(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的赔偿)。 )金额将被相应的金额减免。
  • 4. 对于参与我们招聘型计划旅游的旅客,公司将获得单独的差旅费用,并将此类旅游作为主要招聘型
  • 计划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进行。

(行程保证)
第29条:本公司应对附录2上列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变更,但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旅行服务但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的情况除外)。 )被排除。 如发生变更,变更补偿费应于行程结束日后三十天内支付,计算方法为将差旅费乘以同表下方列的费率。 但如果明确公司根据第27条第1款对此类变更负有责任,则该规定不适用。

    • 第一顺序列出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化
      • 自然灾害
      • 俄俄战争
      • 暴动
      •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命令
      • 交通运输和住宿服务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等。
      • 提供不符合原运营计划的运输服务。
      • 为确保旅游参与者生命和身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 2 . 根据第16至18条规定,取消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时,取消部分的变更
    2 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为将至少15%的差旅费乘以本公司确定的单次招聘型计划行程费率计算得出的最高金额。 此外,如果单次招聘计划旅行的变更补偿金额低于1000日元,我们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
  • 3 . 如果本公司根据第1款支付变更补偿费后,明确公司根据第27条第1款对变更负有责任,旅客必须将变更补偿退还给本公司。 在此类情况下,公司应扣除公司根据同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及旅客必须返还的变更赔偿金额后,支付剩余金额。

(旅行者的责任)
第30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失。

  • 2 . 签订招聘型有组织旅行合同时,旅客必须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其他细节。
  • 3 . 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发现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不同,必须及时通知我们公司、我们的安排代理或旅游目的地的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商业保证金(如果不是旅行社协会的担保会员)

(营业存款)
第31条:与本公司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从本公司委托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 2 本公司存放商业保证金的名称和地点如下。
    • 1. 姓名
    • 2. 地点

第八章:偿还商业保证金(如为旅行社协会保证会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31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第一号)的保证会员。

  • 2 . 与本公司签订招聘式旅游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能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获得赔偿,最高可达日本旅行社协会前述所存入的日元金额。
  • 3 . 根据《旅行社法》第49条第1款,本公司已向通用公司协会旅行社协会缴纳了营业担保押金,因此我们不依据同一法律第7条第1款支付营业担保押金。

附录表1:取消费用(与第16条第1款相关)

1. 国内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未参加 租赁船只的招募套餐旅游合同
类别 取消费用
(1)除下列项目外的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
B. 如果取消发生在第二十天或之后(或一日游为第十天),从出发前一天倒计(不包括(ii)至(iii)间列出的情况)。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b. 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数的第七天或之后(不含夏至豪的病例)。 最高 可支付30%的差旅费
H. 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取消行程 高达旅行费用的 40%
(ii) 如果在行程开始当天取消(除(i)项列出的情况外)。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h) 如果旅行开始后被取消或未经通知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2)使用需支付船舶的取消费用。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2.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缺席前 一天倒数 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
类别 取消费用
(1)以飞机在离开或返回日本时签订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节列出的旅行合同)。 )
b. 当旅行开始日期落在高峰期,且取消发生在从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的第四十天或之后(不包括从(iii)到(ii)列的案例)。 最高 可支付10%的差旅费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前两天或之后两天(除(ii)项所述情况外)。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2.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后或未通知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2)利用包机的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B.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九十天或之后(不包括项目(ii)至(ii)中列出的情况)。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c)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的第二十天或之后(除(ii)中列出的情况外)。 最高 可支付80%的差旅费
2. 如果在行程第三天或之后发生取消或无通知缺席,从出发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3. 利用船舶往返日本这是根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标准。
注:“高峰时段”指的是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附录表2:变更补偿(与第29条第1款相关)

修改补偿金变更成为 支付 1.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的变 更 2. 按照 3. 对 4. 合同文件中的变更 5. 根据合同文件,从日本机场改乘 其他航班 6. 合同文件所述的日本国内与间转机或转机航班的变 更 7. 合同的变更 8.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的变 更 9. 合同中列出的前述事项的变更
强制每例费率(%)
旅行开始前 旅程开始后
旅行起止日期1.5 3.0
合同文件规定的旅游区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 )其他旅行目的地变更 1.0 2.0
合同文件中指定的运输设备或等级进行更低的费率变更(仅当变更等级和设备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备时)。 ) 1.0 2.0
列明的运输类型或公司名称1.0 2.0
境内起点或终点1.0 2.0
海外1.0 2.0
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机构类型或名称1.0 2.0
住宿机构客房类型、设备、景观或其他条件1.0 2.0
文件巡回标题2.5 5.0
注1:“出发前”指在出发日期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行程开始后”指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
注2:当交付最终文件时,“合同文件”应被读作“最终文件”,并应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中所述内容与最终文件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文件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之间存在差异,每次更改都将视为一次单独的实例。
注3:如果第3项或第4项列明的交通变更涉及住宿设施使用,则视为每晚一例。
注4:如果涉及升级至更高等级或设备,则不适用于第4项所列运输组织的公司名称。
注5: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列有多次变更发生在同一登船或过夜船内,仍将视为每艘登船或过夜船的同一案件。
注6:对于第9项所列变更,第1至8项的费率不适用,适用第9项。

定制计划旅行合同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以下简称“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客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前述条款。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中,“定制计划旅行”指本公司应旅客要求规划的行程,明确目的地和行程、旅客可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客需支付的旅行费用,并据此进行旅行。

  • 2 .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旅行,而“海外旅行”指的是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 3 . 在本节中,“通信合同”指的是与本公司关联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在本案中,基于计划旅行合同的合同是在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与持卡人通过电话、邮寄、传真或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与持卡人沟通后,根据与旅行者的接受型计划旅行合同,在该类申请或义务履行日期后指定的条款和条件,结算与旅行费用相关的索赔或义务。 这指的是按订单安排的旅行合同,旅客事先同意并按照第12条第2款、第16条后半段第1款及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支付合同包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 4 .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卡使用日期”指的是旅客或本公司必须履行根据订单计划旅行合同支付或退款差旅费用义务的日期。

(旅行合同内容)
第三条:在定制套餐旅行合同中,公司应根据公司设定的旅行计划,由交通或住宿提供者提供交通、住宿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我们将承担安排和管理行程的责任,确保您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定制套餐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能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辅助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缔结

(提案文件发布)
第五条:当本公司收到旅客申请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的请求时(除非有业务原因),我们应根据请求内容,提供一份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差旅价格及其他旅行条件的详细文件(以下简称“规划文件”),并根据请求准备(以下简称“规划文件”)。 )将被发布。

  • 2 . 在前述规划文件中,我们公司将将与规划相关的处理费(以下简称“规划费用”)作为差旅费用的明细列出。 )可以明确表示。

(合同申请)
第六条:希望与本公司就前述第一款规划文件所述项目内容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申请的旅客,必须提交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连同公司单独指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公司。

  • 2. 希望向本公司申请关于前文第1款规划文件中所述项目内容的通信合同的旅客,必须通知本公司其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尽管前文有相关规定。
  • 3. 第
  • 1段中的申请费指的是差旅费(包括计划费用,并明确列出明细)。 )或作为取消费用或违约罚款的一部分。
  • 4. 在参加定制套餐旅游时需特别考虑的旅客,应在合同申请时提出要求。 在这些时候,我们将尽最大可能回应。
  • 5. 本公司基于前述请求为旅客采取的特殊措施所要求的任何费用,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签订定制套餐旅行合同。

    • 1 . 当旅行者可能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时。
    • 2 . 在拟签订通信合同时,例如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且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行费用相关的债务。
    • 3 . 当旅行者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犯罪集团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公司,或是敲诈勒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时。
    • 4 . 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公正要求、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语言或暴力,或对本公司实施类似行为时。
    • 5 .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公司的信誉、妨碍其业务或从事类似行为时。
    • 6 . 公司存在其他商业情况的情况。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当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6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成立。

  • 2 . 尽管前款有规定,通信合同应在旅行者收到本公司同意订立合同的通知时成立。

(合同文件交付)
第九条:前文合同成立后,公司应迅速向旅行者提供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说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差旅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公司职责相关的事项。 )将被发布。

  • 2. 如果公司在规划文件中根据第5条第1款指定了规划费用金额,则应在合同文件中前述款中指定该金额。
  • 3. 本公司
  • 根据定制计划旅行合同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如合同文件第1段所述。

(确认文件)
第十条:如果前条第1款下的合同文件无法明确说明确认的旅行行程或交通或住宿提供者的名称,则旅行计划中拟使用的住宿设施及重要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仅限于合同文件中列出的住宿设施名称及旅行计划中重要的交通设施名称,合同文件交付后, 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或如在第七天或之后申请定制计划旅行合同,则必须在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最终文件”)指定日期前签订合同)。 )将被发布。

  • 2 . 如前述,若旅客请求确认安排状态,本公司将迅速且适当地回复,甚至在确认文件交付之前。
  • 3 . 如果交付了第1款下的最终文件,本公司根据前述第3款规定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将如确认文件所述规定。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试图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应提供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我们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相关职责的文件,或必须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下简称本条所述)包含在该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的文件(以下简称, 这些被称为“待记录项目”。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 2 .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旅行者用于记录记录事务的通讯设备中没有文件,则应提供本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专用文件)。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差旅费)
第12条:旅客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差旅费,直到旅行开始日期。

  • 2 . 通信合同签订后,我们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支付合同文件中列明金额的差旅费,且旅客无需在规定单上签字。 此外,卡的使用日期也被视为旅行合同签订的日期。

第三章:合同修正

(合同细节变更)
第13条: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及其他按需订制旅行合同的详细信息(以下简称“合同详情”)。 )可以请求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力满足旅客的需求。

  • 2 . 如果公司不得不确保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商暂停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提供不符合原计划的交通服务或其他超出我们控制的情况,确保旅行的安全顺利进行, 我们可能会提前向旅客说明原因与原因无关及因果关系,并可能更改合同条款。 但在紧急情况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解释将在变更后进行。

(差旅费金额变更)
第14条:适用于实施定制计划旅游的交通机构的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收费”) 但由于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如果在发布基于合同的计划旅行计划文件时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和收费大幅超出预期幅度,本公司可能会在相应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差旅费用。

  • 2 . 在按前述规定提高差旅费用时,公司将在出发日前至少十五天通知旅客。
  • 3 . 当第1款规定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减少时,公司将根据同款规定扣除的差旅费。
  • 4 . 本公司应承担因合同内容变更而根据前述条款(包括取消费、罚金及因合同条款变更而未提供旅行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其他费用)而进行的旅行费用。 )(不包括由于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费用上涨的情况,尽管该机构提供了旅行服务)。 )在更改合同细节时,可能会在范围内调整差旅费金额。
  • 5 . 如果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差旅价格会根据交通或住宿设施的使用者数量变化,且在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签订后,无论公司是否有过错,使用人数发生变化,差旅费金额可按合同文件中规定进行调整。

(换乘)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签订套餐旅行合同的旅客,可在本公司同意下,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 2 . 在按照前述条款要求我们批准时,旅客必须填写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上的规定信息,并连同规定费用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 3 . 根据第1款的合同身份转移应在本公司同意后生效,之后任何获得合同职位的第三方将继承与旅行者所请求的计划旅行合同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终止

(旅行者取消权利)
第16条:旅客可随时通过支付附录1规定的取消费用取消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 如果您取消通信合同,我们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支付取消费用,且旅客无需在指定单上签字。

  • 2 . 尽管前述条款有规定,旅客可在旅行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即可取消按需套餐旅行合同,尽管有以下情况。
    • 1 . 当公司更改合同细节时。 然而,这些变更仅在附录表2上列或其他重要事项中列出时有效。
    • 2 . 根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差旅费增加时,
    • 3 . 当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情况发生时,使安全顺利的旅行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变得不可能。
    • 4. 如果本公司未能在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将最终文件交付给旅客。
    • 5. 如果由于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同中
    • 规定的行程进行旅行。
  • 3 . 如果旅行开始后,旅客因非其本人原因无法获得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服务,或者本公司通知了他们,他们可以终止无法继续接收的部分旅行服务的合同,且不支付取消费用,尽管第1款的规定。
  • 4 . 在前述情形中,本公司将退还旅客无法再收到的旅行费用部分。 但如果前述条款不属于公司责任范围,旅客将获得扣除取消费用、罚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旅行服务费用的退款。

(我们公司有权取消,等——在旅行开始前取消)
第17条: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在行程开始前取消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

    • 1. 当旅行者因疾病、缺乏必要协助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忍受旅行时。
    • 2. 当发现旅行者可能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旅行顺利进行时。
    • 3. 当旅行者要求超出合同条款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4. 当存在极高风险,无法满足合同签
    • 订时规定的滑雪所需的降雪或其他旅行条件 5. 在自然
    • 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中断、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时,按照合同规定的行程进行安全顺利的旅行将变得不可能或极有可能。
    • 6. 在签订通信合同的情况下,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旅客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行费相关的债务。
    • 7. 当发现旅行者属于第7条第3至5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2 . 如果旅客未能在第12条第1款合同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差旅费,则视其在该日期的次日取消了基于预订的计划旅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文第1款规定的取消费用的罚款。

(我们的终止权利——旅行开始后取消)
第18条:即使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仍可部分终止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向旅行者说明原因。

    • 1. 当旅客因病、缺乏必要照护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 2. 当
    • 旅客违反导览员或其他人确保旅程安全顺利进行的指示,或对这些人或随行旅客实施攻击或威胁,从而妨碍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从而破坏团体纪律。
    • 3. 当发现旅行者属于第7条第3至5项的任一时,
    • 4. 在
    •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或住宿服务暂停、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旅行无法继续的情况下。
    • 2. 如果本公司根据前述条款终止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未来本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将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对公司已提供的旅行服务义务视为已有效偿还。
  • 3. 对于前述条款,本公司将退还旅客尚未提供的旅行费用部分,扣除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其他费用。

(退还差旅费)
第十九条:若根据第十四条第3至5款的规定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终止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且需退还给旅客的金额;若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退款,公司应于取消次日起七天内完成退款, 如果因费用减免或旅行开始后取消而退款,费用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的次日起三十天内退还给旅客。

  • 2 . 如果公司与旅行者签订通信合同,并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取消通信合同,且需退还旅行者的金额,则根据合作公司的会员条款退还旅行费。 在这种情况下,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产生的退款,公司应在取消当天起七天内通知旅客可退还金额;对于因减免或取消而在旅行开始后退款,则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后三十天内,将通知待退还金额。通知旅客的日期应视为卡的使用日期。
  • 3 . 前两款的规定不阻止旅行者或本公司根据第28条或第31条第1款行使索赔权利。

(合同终止后返回安排)
第20条: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4项,在旅行开始后取消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将安排旅客返回出发点所需的旅行服务。

  • 2 . 在前述情形中,返回出发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旅客承担。

第五章 组织/团体合同

(团体与团体合同)
第21条:本公司允许多名旅客同时执行同一行程,担任负责人(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订立订制套餐旅行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上述内容。

(合同官)
第22条:除非已达成特殊协议,合同经理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相关集团或集团的旅行业务及第26条第1款业务的交易应与合同经理进行。

  • 2 . 合同经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向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 3 . 本公司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或未来预期欠成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 4 . 如果合同经理不随队或团体同行,旅行开始后,合同经理事先指定的成员将被视为合同经理。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23条:与合同经理签订基于合同的旅游套餐合同时,本公司可接受合同而无需收取合同押金,尽管第6条第1款的规定。

  • 2 . 如果根据上述规定订立了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未收到押金,本公司应向合同经理提供说明此事的文件,合同将在公司签发相关文件时成立。

第六章: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24条:本公司将努力确保旅客安全顺利出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但如果我们与旅行者签订了不同的特殊协议,这不适用。

    • 1 . 如果发现旅客在旅途中可能无法获得旅行服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行服务按照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提供。
    • 2 . 如果尽管采取了前述措施,仍不可避免地更改合同条款,应安排替代服务。 更改行程时,应确保修订后的行程反映旅行行程的原始目的;在更改旅游服务内容时,应确保新旅行服务与原服务相同,从而尽量减少合同细节的变动。

(我们的指示)
第25条:旅行起点至结束期间,旅客必须遵守我们的指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巡演指挥职责等)
第26条:根据行程内容,本公司可能有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并由他们完成第24条各项列出的全部或部分任务,以及我们认为与该定制计划旅行相关的其他任务。

  • 2 . 导演及其他人员执行前述职责的时段原则上为8:00至20:00。

(防护措施)
第27条:若公司认定旅行者在旅行中因疾病、伤害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因非归因于公司,则因采取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按公司指定的方式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费用。

第七章 责任

(我们的责任)
第28条:在执行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任何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应被使用。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旅行服务(如交通或住宿服务)中止、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或安排代理人参与的理由而遭受损害,除非前述所述情况,本公司不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
  • 3. 尽管同款有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损害发生后第二天产生的损失,且
  • 每位旅客不得赔偿15万日元,前提是国内旅行须在十四天内通知,海外旅行则在二十一天内(自损坏发生当日起计)内通知,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作为补偿。

(特别补偿)
第29条:无论本公司是否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本公司应预先支付旅客在参加按顺序计划旅行期间所遭受的某些生命、身体或行李损害的赔偿和安慰金。

  • 2 . 如果本公司根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前述款所述的损害负有责任,则本公司应支付的赔偿视为基于该责任的赔偿金额限额内应支付的损害赔偿。
  • 3 . 在前述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支付赔偿义务为公司根据前述条款(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的赔偿)。 )金额将被相应的金额减免。
  • 4 . 对于参与我们定制计划旅行的旅客,公司将作为招聘计划旅行合同的一部分,收取额外差旅费。

(行程保证)
第30条:本公司应对附录2上列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变更,但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旅行服务但交通或住宿设施缺乏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的情况除外)。 )被排除。 如发生变更,变更补偿费应于行程结束日后三十天内支付,计算方法为将差旅费乘以同表下方列的费率。 但如果明确公司根据第28条第1款对此类变更负有责任,则该规定不适用。

    • 1 . 因以下原因的变更
      • 自然灾害
      • 俄俄战争
      • 暴动
      •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命令
      • 交通运输和住宿服务提供商暂停旅行服务等。
      • 提供不符合原运营计划的运输服务。
      • 为确保旅游参与者生命和身体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 2 . 根据第13条第1款修改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时,变更部分的变更;根据第16至18条取消合同时,取消部分变更
    2 . 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限于每位旅客差旅费用乘以至少15%的费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此外,如果单次定制行程每位旅客的变更补偿金额低于1000日元,我们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
  • 3 . 如果在本公司根据第1款支付变更补偿费后,明确公司根据第28条第1款对变更负有责任,旅客必须将变更补偿费退还给本公司。 在此类情况下,公司应扣除公司根据同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及旅客必须返还的变更赔偿金额后,支付剩余金额。

(旅行者的责任)
第31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 2 . 签订基于定制的套餐旅行合同时,旅客必须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了解旅客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其他细节。
  • 3 . 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发现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不同,必须及时通知我们公司、我们的安排代理或旅游目的地的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八章:商业保证金(如果不是旅行社协会的担保会员)

(营业存款)
第32条:与本公司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而从本公司存入的商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 2 本公司存放商业保证金的名称和地点如下。
    • 1. 姓名
    • 2. 地点

第八章:偿还商业保证金(如为旅行社协会保证会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32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第1号)的保证会员。

  • 2 . 与本公司签订订旅游合同的旅客或参与者,可从前述提到的日本旅行社协会存入的还款业务担保押金中获得最高至¥y的此类交易索赔的偿还。
  • 3 . 根据《旅行社法》第49条第1款,本公司已向通用公司协会旅行社协会缴纳了营业担保押金,因此我们不依据同一法律第7条第1款支付营业担保押金。

附录表1:取消费用(与第16条第1款相关)

1. 国内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除非在 )金额 b.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前一天的第二十天或之后(或一日游的第十天),则不包括从 前一天最高 未参加 (船舶,需缴纳船舶的取消费用。
类别 取消费用
(1) 除以下项目外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ii)到(i)至(i)项列明的情况下(仅当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金额时)。 相当于规划费
H到HE列出的情况。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倒数的第七天或之后(不包括从2到e列的案例)。 最高 可支付30%的差旅费
2.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可支付40%的差旅费
(e) 如果在行程开始当天取消(除(e)项列出的情况除外)。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H. 如果旅行开始后被取消或未经通知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2)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使用租船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2.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除非在 )金额 缺席 除 )金额 基于预订的计划旅行 合同,适用于与
类别 取消费用
(1)在日本出发或返回日本时使用飞机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节列出的旅行合同)。 )
(ii)至(ii)项中列出的情况(仅限于我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用金额的情况)。 相当于规划费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前两天或之后两天(除(ii)项所述情况外)。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2.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后或未通知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2) 使用包机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
(i)至(iii)项列出的案例外,只有当公司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用金额时才会批准。 相当于规划费
(b) 如果取消发生在第九十天或之后(不包括第(iii)至(iii)项列举的案件) 最高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除(ii)和(iii)中列明的情况外)。 最高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第二十天或之后(不包括(i)项列出的情况)。 最高 可支付80%的差旅费
(e)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三天或之后取消或未出现且未事先通知。 高达100%的差旅费用
(3)船舶相关的取消费用规定的出发和返回日本时间。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附录表2:变更补偿(与第30条第1款相关)

强制支付变更补偿的案件中,按变更费率 1.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的变 更 2. 按照 3. 对 4. 合同文件中的变更 5. 根据合同文件,从日本机场改乘 其他航班 6. 合同文件所述的日本国内与间转机或转机航班的变 更 7. 合同的变更 8.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的变 更
(%) 每例费率(%)
旅行开始前 旅程开始后
旅行起止日期1.5 3.0
合同文件规定的旅游区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 )其他旅行目的地变更 1.0 2.0
合同文件中指定的运输设备或等级进行更低的费率变更(仅当变更等级和设备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备时)。 ) 1.0 2.0
列明的运输类型或公司名称1.0 2.0
境内起点或终点1.0 2.0
海外1.0 2.0
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机构类型或名称1.0 2.0
住宿机构客房类型、设备、景观或其他条件1.0 2.0
注1:“出发前”指在出发日期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行程开始后”指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
注2:当交付最终文件时,“合同文件”应被读作“最终文件”,并应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中所述内容与最终文件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文件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之间存在差异,每次更改都将视为一次单独的实例。
注3:如果第3项或第4项列明的交通变更涉及住宿设施使用,则视为每晚一例。
注4:如果涉及升级至更高等级或设备,则不适用于第4项所列运输组织的公司名称。
注5: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列有多次变更发生在同一登船或过夜船内,仍将视为每艘登船或过夜船的同一案件。

依附

特别补偿条例

第一章:赔偿支付等

(我们的付款责任)
第一条:当参加本公司计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该计划旅行期间发生突发且意外的外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时,本公司无力处理这种情况。 当旅行者或其法定继承人因本章至第4章规定遭受身体伤害时,应向旅行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死亡赔偿、永久残疾赔偿、住院慰问费及门诊安慰费(以下简称“赔偿金等”)。 )将获得报酬。

  • 2 . 前段所述的伤害包括当有毒气体或有毒物质意外且暂时地从体外吸入、吸收或摄入时突然出现的中毒症状(不包括因持续吸入、吸收或摄入引起的中毒症状)。 包括在内。 但细菌性食物中毒不包括在内。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例中,“计划旅游”指的是《标准旅行社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条款与条件》第2条第1款及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旅行。

  • 2 在这些规定中,“参与计划旅游”指的是从旅客开始接受计划行程中指定的最初交通或住宿服务(基于公司提前安排的票务,以便参与计划行程)到最后一次服务完成的这段时间。 然而,如果旅客从预定的行程中退出,并且提前通知本公司取消和返回的预定日期和时间,则从撤回到计划返回日期的期间视为“参与计划行程”。此外,如果旅行者在未提前通知计划退出或返回日期的情况下退出,或未计划返回, 从退役时间到返回时,或离开后,都不被视为“参与计划中的旅行”。 此外,行程中还包括旅客将无法获得我们公司安排的任何交通或住宿服务的日子(根据目的地的标准时间)。 ) 如果合同文件中明确表示,根据本条例,旅行者因当天事故所受的损害不予支付赔偿和安慰金,该日期将不被视为“参与计划旅行”。
  • 3 . 前段中“服务开始提供时间”一词指的是以下任一期间。
    • 1 . 当导演、公司员工或代理在招待会结束后签到时
    • 如果上一段所述的申请未被接受,则第一交通/住宿提供商等:
      • (i)当是飞机时,在机场范围内完成行李检查等后,只有乘客才能进入的机场范围内。
      • (b)当是船舶时,在登船程序完成之时。
      • 如果是铁路,时间就是检票口关闭的时候;如果没有检票口,时间就是登上火车的时候。
      • 当有两辆车时,
      • 如果是住宿设施,则在进入该设施时。
      • 如果设施不是住宿设施,则该设施使用程序完成的时间将被视为完成时间。
  • 4 . 第2款中“服务提供完成时”一词指以下任一时间。
    • 1 . 当导演、公司员工或其代理人宣布解散时,在宣布时,
    • 2. 如果未发出前述所述的解散通知,最后的交通或住宿设施,
        i.
      • 如果是飞机,必须在 机场出口时完成,只有乘客可以进入
      • 。如果是船舶,
      • 在下机时
      • 使用铁路时,在售票口尽头,或如果没有售票机,在
      • 下车时 ;
      • 如果列车是车辆,在下车 时;如果是住宿
      • 机构,在离开 设施时;
      • 如果是非住宿车辆的设施,离开设施时将被考虑。

第二章:未支付赔偿费用时

(如果未支付赔偿费用——第一部分)
第三条:本公司不支付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伤害赔偿费用。

    • 1 . 旅行者的有意行为。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受的伤害。
    • 2 . 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的意图。 然而,如果该人是部分死亡赔偿金的领取者,则不适用于其他人应获得的金额。
    • 3 . 旅行者自杀、犯罪行为或斗争行为。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受的伤害。
    • 4 . 旅行者驾驶汽车或机动自行车时,未持有法定驾驶执照,或在有酒后风险且无法正常驾驶的州发生事故。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受的伤害。
    • 5 . 旅行者故意从事违反法律或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事故。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6 . 旅行者的脑部疾病、疾病或精神失常。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受的伤害。
    • 7 . 旅行者怀孕、分娩、早产、流产、手术或其他医疗程序。 然而,对于我们赔偿的伤害治疗,这不适用。
    • 8 . 执行旅行犯刑期、拘留或监禁期间发生的事故
    • 9 . 战争、使用外国武力、革命、夺权、内战、武装叛乱或其他类似事件或骚乱(在本条例中,指群体或多人群体行为严重扰乱全国或特定地区和平的情况,被认定为维护公共秩序的严重事件)。 )
    • 10 . 核燃料材料(包括乏燃料)。 下面同样适用。 )或被核燃料材料污染的物质(包括裂变产物)。 )放射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属性,或由这些特性引起的事故
    • 11 . 因前述两项事件发生的事故,或因秩序中断而导致的事故
    • 12 . 除第10条外的辐射暴露或放射性污染
    2 . 无论原因如何,我们公司不为无客观症状的颈部综合征(俗称“鞭打伤”)或下背痛者支付赔偿。

(如果未支付补偿费用——第二部分)
第四条:针对计划进行国内旅行的旅行,除前述规定外,本公司不赔偿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伤害。

    • 1. 地震、喷发或海啸
    • 2. 因前述事件发生的事故,或因秩序中断而产生的事故

(如果未支付补偿费用——第三部分)
第五条:对于以下项目中列出的伤害,除非事先安排的行程中包含各项规定的行为,否则本公司不支付赔偿或其他费用。 但如果行程中列出的任何行为包含在行程中,将支付因类似行为在计划外旅行中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费及其他费用。

    • 1.
    • 旅行者在执行附录1中规定的锻炼时发生的伤害
    • 旅行者参加比赛、竞赛或活动,使用汽车、摩托车或摩托艇(均包括练习)。 )或测试操作(指为性能测试目的的驾驶或机动)。 )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然而,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或机动自行车进行这些行为时造成的伤害,即使这些费用未包含在计划行程中,也将支付赔偿费及其他费用。
    • 3. 航空公司在指定航线上运营的飞机(无论为定期航班还是不定期航班)。 旅行者驾驶其他飞机时发生的伤害 :)

(如果未支付赔偿费用——第4部分)
第5-2条:如果旅客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处于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绝支付赔偿等。 然而,如果该人是部分死亡赔偿金的领取者,则不适用于其他人应获得的金额。

    • 1 . 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公司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 必须被认定为属于该类别。
    • 2 . 承认该党参与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或其他利益。
    • 3 . 认识到反社会力量正被不公正利用。
    • 4 . 承认该党与其他反社会势力存在任何社会谴责的关系。

第三章:补偿的类型和金额等。

(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六条:如果旅行者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第1条规定的伤害而直接死亡,公司应为每位旅客支付计划出国旅行2500万日元和国内计划旅游1500万日元(以下简称“赔偿金额”)。 )支付给旅行者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死亡赔偿。 但如果旅行者已经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扣除已支付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将被支付。

(残疾赔偿金支付)
第7条:本公司规定,如果旅行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并直接导致永久性残疾(即身体严重残疾或部分丧失且未来无法逆转,且伤害已愈合后)。 下面同样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赔偿金额乘以附录2所列费率计算得出的金额,将作为残疾赔偿金支付给旅行者。

  • 2 . 尽管前款有规定,如果旅行者在事故发生后180天以上仍处于需要治疗的状态,我们公司将根据事故发生后181天医生的诊断确定残疾程度,并支付残疾赔偿金。
  • 3 . 对于未列于附录2的残疾,无论旅行者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残疾赔偿金额将根据身体残疾的程度及附录2中的类别确定。 然而,对于附录2-1(3)、1(4)、2(3)、4(4)、4(4)和5(2)中列出的残疾,将不支付永久性残疾赔偿。
  • 4 . 如果同一事故导致两种或以上类型的永久性残疾,本公司将对上述三段适用,并支付全部赔偿金额。 然而,对于附录2第7、8和9项规定的上肢(手臂和手部)或下肢(腿和脚)的后遗症,每肢的后遗症赔偿上限为赔偿金额的60%。
  • 5 . 本公司根据上述项目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额,限于每位旅行者每计划行程的赔偿金额。

(支付住院慰问金)
第八条:当旅行者遭受第一条所述伤害,直接导致无法正常营业或日常生活并住院时,本公司应提供第一条所述伤害的信息(即当需要医生治疗但居家或类似治疗困难时,旅客需在医生监督下进入医院或诊所,全程专注于治疗)。 本文内容同样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住院天数(以下简称“住院天数”) 旅人住院慰问金将根据以下类别支付。

    • 1. 计划出国旅行的情况,i.
        患者在住院期间受伤数百至八十天或更长时间。
      • 40万日元
      • 指住院时间达九十天或以上但未满一百八十天的伤情。 20万日元
      • (小时)当受伤且住院时间超过7天但不超过90天时。 10万日元
      • 住院不到七天受伤时。 4万日元
    • 2. 计划中的国内旅行
        ,i. 患者在住院期间受伤数百天、八十天或更长时间。
      • 20万日元
      • 伤势因住院超过九十天但未满一百八十天而受伤。 10万日元
      • 时:指伤势导致住院时间超过7天但不超过90天。 5万日元
      • 伤势发生且住院不足七天。 两万日元
    2 . 即使旅客未住院,但符合附录3列出的任何一项并接受过医生治疗,该州的期间应视为前述款所指的住院天数。
  • 3 . 如果公司需要支付一名旅客的住院安慰金和死亡赔偿,或住院慰问和永久残疾赔偿,则全额支付。

(探视费支付)
第九条:本公司应规定,如果旅行者遭受了第一条所述的伤害,且该伤害直接影响了其正常业务或日常生活,并且他们通过前往医院、诊所或需要医生治疗的在线医疗机构接受医生的治疗(包括上门访问和在线咨询), ) 指的是 本文内容同样适用。 在此类案件中,住院天数(以下简称“住院就诊天数”)为 如果天数超过3天,访客将根据以下类别支付医院慰问费。

    • 1. 计划出国旅行
        的情况,i. 受伤持续90天或以上的住院。
      • 10万日元
      • (ro) 因医疗门诊就诊七天以上但未满九十天而受伤。 5万日元
      • (小时) 当受伤持续三天或以上但门诊不足七天时。 两万日元
    • 2. 计划出行的国内旅行,i. 在住院
        90天后发生伤害。
      • 5万日元
      • ,b. 住院时间为7天或以上但少于90天的受伤。 25,000日元
      • 时:指受伤持续三
      • 天或以上但门诊次数少于七天。 一万日元
    2. 即使旅客未就医,若公司认定旅客在医生指示下佩戴石膏或类似装置以固定受伤部位(如骨折)期间,导致正常工作或日常生活严重中断,则该期间视为前述所述门诊就诊天数。
  • 3. 公司在伤势愈合到不影响正常业务或日常生活的程度后,不支付安慰金。
  • 4.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应为事故发生后180天后进行的住院支付安慰金。
  • 5. 如果公司需要支付一名旅客的住院和死亡赔偿安慰金,或因住院支付慰问和残疾补偿,则全额将支付。

(住院及门诊安慰费特别规定)
第十条:如果单一旅客的住院天数和门诊天数各为一天或更多天,尽管前两条规定,我们仅支付下文所列慰问金中较高的金额(或如金额相同则按第1项列出金额)。

    • 1.
    • 住院安慰金 由本公司支付,期间住院期间2. 门诊天
    • 数(不包括公司需支付住院安慰金期间的天数)。 住院天数被视为门诊天数,以及公司应支付的安慰津贴

(推定死亡)
第十一条:如果旅客所乘飞机或船舶失踪,或事故发生后三十天仍未找到旅客,推定旅客因第1条规定的伤害在飞机或船舶失踪或遇险当天死亡。

(其他身体残疾或疾病的影响)
第十二条:如果旅行者因已存在的身体残疾或疾病而根据第1条受伤,或因受伤后该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事故而变得严重,则应确定并支付相应的无影响赔偿金额。

第四章:事故发生程序及赔偿索赔等

(请求说明伤情程度等)
第十三条:当旅行者如第一条所述遭受伤害时,本公司可要求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说明伤情程度、导致事故的细节,或请求医疗检查或对旅行者的遗体进行检查。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或有权领取死亡赔偿的人必须配合这些请求。

  • 2 . 如果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因本公司不知情的原因根据第1条遭受伤害,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公司报告伤害的程度及导致事故的概述。
  • 3 . 如果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前两款规定,或未披露其已知事实或在解释或报告中虚假报告,本公司不支付赔偿等。

(赔偿请求等)
第14条:当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打算获得赔偿等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规定的赔偿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 1.
        死亡赔偿索赔
      • 案件:i. 旅行者的家庭登记记录和法定继承人的家庭登记和印章登记证明
      • 。ii. 公共机构(或在不可
      • 避免时第三方)的事故证明 旅行者的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
    • 2.在提出永久性伤残赔偿请求的情况下
      • 旅行者印章证书
      • 公共机构(或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由第三方)出具的事故报告
      • 医生出具的证明永久性残疾程度的证明。
    • 如果是第三次申请住院津贴
      • (i )公共机构(或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出具的事故报告
      • 医生出具的证明伤情程度的证明
      • (c)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证明,说明住院天数或门诊就诊天数。
    • 在申请因在Shitsuin接受治疗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
      • (i )公共机构(或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第三方)出具的事故报告
      • 医生出具的证明伤情程度的证明
      • (c)医院或诊所出具的证明,说明住院天数或门诊就诊天数。
    2 . 本公司可能要求提交除前述所述文件以外的文件,或允许部分遗漏上述提交的文件。
  • 3 . 如果旅客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违反第1款规定,或未披露提交文件中已知的事实,或作出虚假信息,本公司将不支付赔偿等。

(代位求偿)
第十五条:即使本公司支付赔偿,旅行者或其继承人向第三方索赔因旅行者所受伤害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转移给本公司。

第五章:个人物品损坏的赔偿

(我们的付款责任)
第16条:本公司应就参与本公司计划旅行的旅客因计划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个人物品(以下称“受保护物品”)提供赔偿。 当遭受损害时,根据本章规定,应提供个人物品损害赔偿(以下简称“赔偿费”)。 )将获得报酬。

(如果未支付损害赔偿——第一部分)
第17条:本公司不赔偿因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害。

    • 1 . 旅行者的有意行为。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2 . 亲属与旅行者同住一户的故意行为。 但如果目的不是确保旅行者获得赔偿,则该规定不适用。
    • 3 . 旅行者自杀、犯罪行为或斗争行为。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4 . 旅行者驾驶汽车或机动自行车时,未持有法定驾驶执照,或在有酒后风险且无法正常驾驶的州发生事故。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5 . 旅行者故意从事违反法律或接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事故。 但这不适用于旅行者以外的人所遭受的损害。
    • 6 . 国家或公共实体行使公共权力,如没收、征用、没收、销毁等。 但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灭火或疏散时,这一规定不适用。
    • 7 . 受保护项目的缺陷。 然而,旅行者或代表其管理受保货物的人无法合理注意发现的缺陷则被排除在外。
    • 8 . 受保护货物的自然磨损、生锈、霉菌、变色、啮齿动物损害、昆虫损害等
    • 9 . 仅为外观损害,不影响被保护物品的功能
    • 10 . 液体流出,但须获得赔偿。 但这不适用于因其他受保货物而产生的损害。
    • 11 . 受保护物品的丢失或丢失
    • 12 . 理由列于第3条第1款第9至12项
    2 . 对于计划进行国内旅行的旅行,除前述规定外,本公司不赔偿因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害。
    • 1. 地震、喷发或海啸
    • 2. 因前述事件发生的事故,或因秩序中断而产生的事故

(如果未支付损害赔偿——第二部分)
第17-2条:如果旅行者因以下任何原因,公司可能拒绝支付赔偿。

    • 1. 必须被认定为属于反社会势力。
    • 2. 承认该党参与向反社会势力提供资金或其他利益。
    • 3. 认识到反社会力量正被不公正利用。
    • 4. 对于公司,认识到反社会势力控制公司或在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
    • 5. 承认该党与其他
    • 反社会势力存在任何社会上令人谴责的关系。

(涵盖物品及其范围)
第18条:符合条件的物品限于旅行者在计划旅行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 2 . 尽管前述条款有规定,以下项目中列出的物品不包括在保护范围内。
    • 1. 现金、支票、其他证券、印花、印花及其他等值物品
    • 。2. 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及其他等值物品
    • 。3. 手稿、设计文件、图纸、账本及其他等效材料(包括可被磁带、磁盘、CD-ROM、光盘及其他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设备等)直接处理的介质上)。
    • 4. 船舶(包括游艇、机动艇和船只)。 以及汽车、机动自行车及其配件
    • 5. 登山装备、探险装备及其他类似
    • 物品
    • 6. 假牙、假体、隐形眼镜及其他类似物品
    • 7. 动植物
    • 8. 本公司先前指定的其他项目

(损害赔偿金额及赔偿金额)
第19条: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以下简称“损害赔偿金额”)。 )应根据赔偿物品在损坏发生地点和时间的价值,或恢复赔偿物品至损害发生前状态所需的总修理费用,以及下文第3款规定的费用,取较低者。

  • 2. 如果一件或一对受赔物品的损失超过10万日元,本公司应视损失金额为10万日元,并适用前款规定。
  • 3. 公司每趟计划旅行的赔偿
  • 金额限制为每名旅客15万日元。 但如果每位旅客每次事故损失不超过3000日元,我们公司不会赔偿。

(防止损害等)
第20条:当旅行者得知第16条规定的受保护货物发生损害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 努力预防和减轻损害。
    • 2.
    • 立即通知本公司损害的程度、导致事故的概述,以及旅行者受损的受保货物是否签有保险合同。
    • 3. 如果旅行者有权获得他人损害赔偿,必须完成行使该权利的必要程序。
    • 2. 如果旅行者无正当理由违反前款第1项,公司应扣除可预防或减轻的剩余金额;若旅行者违反该款第2项,则不予支付赔偿。此外,若违反该款第3项, 扣除通过行使取得权可获得的金额后剩余的金额,即为损害赔偿金额。
  • 3. 本公司将承担以下费用。
    • 1. 为防止和减轻
    • 本公司认定为必要或有益的第1项第1 项规定的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 。2. 第3项第1款规定的程序所需费用

(损害赔偿请求)
第21条:当旅行者打算获得损害赔偿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规定的赔偿索赔表及以下文件。

    • 警察局或代表警察局行事的第三方出具的事故报告。
    • 2.证明被保险物品损坏程度的文件。
    • 3.我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2.如果旅客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故意在提交的文件上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篡改文件(如果第三方这样做,也适用同样的规定),我们将不支付任何损害赔偿。

(如果你有保险合同)
第22条:如果有保险合同要求支付第16条下的损害赔偿金,本公司可减少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代位求偿)
第23条:如果旅行者有权向第三方索赔公司应支付赔偿的损害赔偿,该权利应在本公司支付给旅行者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转移给本公司。

附录1(与第五条第一项相关)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绳索、锤子等攀登装备)、雪橇、雪橇、跳伞、悬挂滑翔机、超轻型动力飞机(摩托悬挂滑翔机、微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等)、陀螺机游乐及其他类似危险活动

附录表2(与第7条第1、3、4款相关)

:当 10. 其他因严重身体残疾而无法管理终身
1. 眼部受损
(1)双眼失明时。 100%
(2)当一只眼睛失明时。 60%
(3)当一只眼睛的校正视力为0.6或以下时。 5%
(4)一只眼睛视野变窄(指正常视野总角度不超过60%的情况)。 ) 5%
2. 耳部疾病
(1)当双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80%
(2)当一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时。 30%
(3)当一只耳朵的听力达到50厘米或更大,且正常语音无法被理解时。 5%
3. 鼻腔疾病
鼻功能明显受损时。 20%
4. 波动与语言障碍
(1)语言功能被完全废除。 100%
(2)当言语或语言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35%
(3) 当言语或语言功能受损时。 15%
(4)缺五颗或以上牙齿。 5%
5. 外观(指面部、头部和颈部)。 )
(1) 当某人留下明显的耻辱外貌时。 15%
(2)外貌消失(面部指直径约2厘米的疤痕和约3厘米长的线状疤痕)。 )离开时。 3%
6. 脊柱疾病
(1)当存在显著的脊柱畸形或显著的运动障碍时。 40%
(2)当运动障碍仍留在脊柱内时。 30%
(3)脊柱畸形存在。 15%
7. 手臂(指手腕及以上的关节)。 腿部(指脚踝及以上)。 ) 障碍
(1) 失去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60%
(2)当一只手臂或腿的三个主要关节中第二或第三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 50%
(3)当一只手臂或腿的三大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时。 35%
(4)当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受损时。 5%
8. 手指残疾
(1)当一只手的拇指在指关节上方(指间关节)丢失时。 20%
(2)当一只手的拇指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15%
(3)当除大拇指外的另一根手指在第二指骨关节(远端指间关节)或更高处丧失时。 8%
(4)当除拇指外的一根手指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5%
9. 脚趾残疾
(1) 当一只脚的第一趾在指骨关节(指间关节)或其上方丧失时。 10%
(2)当一只脚的第一趾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8%
(3)当除第一趾外的另一只脚趾在第二指骨关节(远端指间关节)或更高处丧失。 5%
(4)当除第一脚趾外,另一只脚趾功能明显受损。 3%
个人开支的情况。 100%
注意:在第7、8和9条的规定中,“上述”指的是比相关关节更靠近心脏的部分。

附录表3(与第8条第2款相关)

    • 1 . 双眼矫正视力必须在0.06或以下。
    • 2 . 语言或言语功能丧失。
    • 3 . 双耳听力丧失。
    • 4 . 双上肢所有关节功能丧失,包括手腕关节。
    • 5 . 一肢或一肢功能丧失。
    • 6 . 由于胸部和腹部器官受损,身体自由主要限于日常活动,如进食和洗脸。
    • 7 . 由于神经系统或精神疾病,身体自由主要限于日常活动,如吃饭和洗脸。
    • 8 . 由于上述地区存在其他共病残疾,身体自由主要限于日常活动,如饮食和洗脸。

(注)在第4项中,“上方”指的是比相关关节更靠近心脏的部分。

安排差旅合同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之间订立的旅行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客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前述条款。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安排旅行合同”指的是旅行者作为代理人、调解人或中介,代表旅行者为旅行者提供的交通和住宿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是一份合同,负责安排你获得这些条款。

  • 2 .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旅行,而“海外旅行”指的是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
  • 3 .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差旅费”指的是本公司支付给交通和住宿服务商安排旅行服务所支付的票价、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公司规定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不包括更改和取消费用)。 ) 指的是
  • 4 本节中,“通信合同”指的是与本公司关联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关于根据旅行合同,公司根据合作公司的持卡人条款和条件,在应履行之日起结算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索赔或义务, 这指的是旅行者事先同意并按第16条第2款或第5款规定的方式支付差旅费等的安排旅行合同。
  • 5 .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卡使用日期”指的是旅行者或本公司必须履行根据安排的旅行合同支付或退款旅行费用义务的日期。

(安排债务结束)
第三条:当本公司在优秀经理的悉心安排旅行服务时,我们在安排的差旅合同下的义务即告终止。 因此,即使因满员、关闭或不当条件等原因无法与交通或住宿提供商签订旅行服务合同,若公司履行义务,旅客应向公司支付公司规定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必须支付。 如果已签订通信合同,卡片使用日期应为公司通知旅客无法与交通或住宿提供商签订旅行服务合同的日期。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安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辅助机构。

第二章:合同的缔结

(合同申请)
第五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行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给本公司,并附上由本公司单独确定金额的申请费。

  • 2. 希望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合同的旅客,必须通知本公司其会员编号及欲申请的旅行服务详情,尽管前述条款另有规定。
  • 3. 第
  • 1款中的申请费应视为旅行者欠本公司的差旅费、取消费及其他支付费用的一部分。

(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得拒绝签订安排旅行合同。

    • 1 . 在尝试签订通信合同时,例如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且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支付部分或全部差旅费用义务。
    • 2 . 当旅行者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联、隶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公司,或是敲诈勒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3 . 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公正要求、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语言或暴力,或对本公司实施类似行为时。
    • 4 .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公司信誉、干扰业务或从事类似行为时。
    • 5 . 与本公司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情况。

(合同成立时间)
第七条:当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5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即成立安排旅行合同。

  • 2 . 尽管前款有规定,通信合同应在旅行者收到本公司根据第5条第2款接受申请的通知时成立。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八条:尽管第五条第一款有规定,本公司仅可通过接受合同的终止而成立安排旅行合同,而无需通过书面特别协议收取押金。

  • 2 . 前述款中,安排旅行合同的时间应在前款所述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

(票务和住宿券特别安排)
第九条:尽管第五条第一款及前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仍可接受口头申请仅用于交通或住宿服务的安排旅行合同,且须持有表达以差旅支付换取该等旅行服务权利的文件。

  • 2 . 就前述条款而言,旅行安排合同应在本公司接受合同终止时成立。

(合同文件)
第十条:旅行合同安排完成后,本公司应迅速向旅客提供一份说明旅行行程、旅游服务详情、票价、其他旅行条件及相关职责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将被发布。 然而,如果我们签发文件表示有权接收机票、住宿券或公司安排的其他旅行服务,我们可能不会签发此类合同文件。

  • 2 . 如果交付了前述合同文件,则本公司根据差旅安排合同安排的差旅服务范围应按相关合同文件中规定。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计划在旅行者事先同意下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我们可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指定该文件中应陈述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条中”应陈述事项“),而非提供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旅行服务详情、旅行费用、其他旅行条件及相关职责的合同。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旅行者用于记录记录事务的通讯设备中没有文件,则应提供本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专用文件)。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合同细节变更)
第12条:旅客可请求本公司更改旅行行程、旅行服务细节或其他安排旅行合同中的细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力满足旅客的需求。

  • 2 . 如果按照前述条款所述,旅行者的请求更改了安排的旅行合同内容,旅行者在取消已完成的安排时,应承担取消费用、罚金及其他因变更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而产生的费用,并必须向公司支付规定的变更程序费用。 因旅行合同安排变更而导致的差旅费用的任何增减,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旅客自愿取消)
第13条:旅行者可随时终止全部或部分安排的旅行合同。

  • 2 . 根据前述条款终止安排的旅行合同时,旅客应承担其已提供的旅行服务费用,或已支付或将支付给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的任何取消费用、罚款或其他未提供旅行服务的费用,并支付给公司, 您必须支付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获得的处理费用。

(因旅行者原因取消)
第14条:本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安排的旅行合同。

    • 1 . 旅客未能按规定期限支付差旅费。
    • 2 . 在签订通信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旅行者的信用卡失效,且旅客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行费用相关的债务。
    • 3 . 当认定旅行者属于第6条第2至4项中的任何一项时。
    2 . 当根据前述条款终止安排的旅行合同时,旅客应承担已支付或将支付给交通或住宿服务方的取消费用、罚款及其他费用,且与尚未提供旅行服务相关,并对本公司负责, 您必须支付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用以及我们应获得的处理费用。

(因公司原因被解雇)
第十五条:如果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旅行服务,旅客可终止该安排的旅行合同。

  • 2 . 如果根据前述条款终止了安排的旅行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旅行者已收到的旅行服务费用,不包括已支付或将支付给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的任何费用。
  • 3 . 前述条款不妨碍旅客向本公司索赔损害赔偿。

第四章:差旅费

(差旅费)
第16条: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旅行费用,且时间为旅行开始前。

  • 2 . 当通信合同签订时,我们公司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支付差旅费,旅客无需在规定的单条上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卡片使用日期应为公司通知旅行者确认旅行服务详情的日期。
  • 3 . 旅行开始前,如果因交通或住宿票价或收费变动、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出行价格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更改出行价格。
  • 4 . 前述款中,旅行费用的任何增减均归属于旅行者。
  • 5 . 当公司与旅客签订通信合同,且根据第3章或第4章规定需支付任何费用时,我们将使用合作公司的卡支付相关费用,且旅客无需在规定的单条上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卡片使用日期应为公司通知旅行者应支付费用金额或公司应退还金额的日期。 然而,如果本公司根据第14条第1款第2项取消了安排的差旅合同,旅客必须按照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旅行所需的任何费用或其他费用。

(旅费结算)
第17条:本公司应支付交通和住宿服务商安排旅行服务的费用,包括旅行者的费用和处理费(以下简称“结算差旅费”)。 如果已收到的差旅费金额不匹配,旅行费将在出发后根据以下及第三段的规定迅速结清。

  • 2 . 如果结算的差旅费超过已收取的差额,差额应支付给本公司。
  • 3 . 如果结算的差旅费低于已收取的差额,我们将退还差额给旅客。

第五章 组织与团体安排

(按组和组别组织)
第18条:本公司允许多名同一行程的旅客同时作为其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所申请的安排旅行合同的缔结。

(合同官)
第19条:除非已达成特别协议,合同责任方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旅行安排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且与相关集团或集团及根据第22条第1款业务相关的旅行服务交易,应与合同负责人进行。

  • 2 . 合同经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向公司提交成员名单或通知公司参与者人数。
  • 3 . 本公司不对合同责任人目前或未来预期欠成员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 4 . 如果合同经理不随队或团体同行,旅行开始后,合同经理事先指定的成员将被视为合同经理。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20条:与合同经理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公司可同意签订该旅行合同,且不收取押金,无论第5条第1款的规定如何。

  • 2 . 如果旅行安排合同在未收到前款申请押金支付的情况下成立,本公司应向合同责任方提供说明该事实的文件,旅行安排合同应在公司发出此类文件时成立。

(组织者更替)
第21条:当公司向合同经理请求更换合同成员时,我们应尽力予以回应。

  • 2 . 因前述变更而产生的差旅费增减,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成员承担。

(旅游服务司机)
第22条:应合同经理要求,本公司可将导览员分配给团体或团体,并提供旅游服务。

  • 2. 原则上,导演提供的导演服务内容对于预定行程内的团体或团体活动是必需的。
  • 3.
  • 导览员提供导览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为8:00至20:00。
  • 4. 当公司提供旅游伴游服务时,合同经理必须向公司支付规定的旅游服务费。

第六章 责任

(我们的责任)
第23条:在执行差旅安排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为公司的代表。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 2.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旅行服务(如交通或住宿服务)中止、政府机构命令或其他超出本公司或安排代理人参与的理由而遭受损害,除非前述所述情况,本公司不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
  • 3. 尽管同款有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损害发生后第二天产生的损失,且
  • 每位旅客不得赔偿15万日元,前提是国内旅行须在十四天内通知,海外旅行则在二十一天内(自损坏发生当日起计)内通知,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作为补偿。

(旅行者的责任)
第24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 2 . 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旅客必须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了解旅行者的权利、义务及安排旅行合同的其他细节。
  • 3 . 旅行开始后,为了顺利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行服务,如果旅行者发现提供的旅行服务与合同文件不同,必须及时通知我们公司、我们的安排代理或旅游目的地的旅行服务提供商。

第七章:商业担保押金(如果不是旅行社协会的担保合作伙伴)

(营业存款)
第25条: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从本公司存入的商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 2 本公司存放商业保证金的名称和地点如下。
    • 1. 姓名
    • 2. 地点

第7章 偿还商业保证金(如为旅行社协会担保会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25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丁目、编号)的保证会员。

  • 2 . 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获得由日本旅行社协会存入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中一日元的赔偿。
  • 3 . 根据《旅行社法》第49条第1款,本公司已向通用公司协会旅行社协会缴纳了营业担保押金,因此我们不依据同一法律第7条第1款支付营业担保押金。

旅行程序代理合同科

(适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行程序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客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前述条款。

(签订旅行手办合同的旅行者)
第二条:本公司与旅行代理合同的旅客,应为与本公司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或旅行安排合同的旅客,或本公司代表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旅客。

(旅行程序代理合同定义)
第三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行程序代理合同”指的是本公司为旅行办理机构支付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旅行流程代理费用”)。 通过承诺接受()并由旅行者委托,以下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将代表旅行者执行。 )

    • 办理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和各种证书的程序。
    • 2.准备移民和出境文件
    • 3.与前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成立)
第四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旅行代理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给本公司,包括指定信息。

  • 2 . 旅行程序代理协议应在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前述申请表时成立。
  • 3 . 尽管有上述两款规定,本公司仍可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接受旅行中介合同申请,无需提交申请表。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中介合同应在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成立。
  • 4 . 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旅行中介合同。
    • 1 . 当旅行者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隶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公司,或为企业敲诈勒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2 . 当旅行者在交易中提出暴力要求、不公正要求、威胁行为或暴力,或类似行为时。
    • 3 .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强迫,损害公司信誉、阻碍其业务或从事类似行为时。
    • 4 . 公司有业务承诺的其他情况。
  • 5 . 旅行程序代理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应迅速向旅客提供根据旅行程序代理合同所提供的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 将会发放一份文件,说明旅行中介费用的内容、收款方式、公司职责及其他必要事项。
  • 6 . 在旅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利用信息与通信技术(以下简称“待登记的物品”),代替交付前述所述文件,而提供文件中所述事项。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 7 .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旅行者用于记录事务的通讯设备中没有文件,则由本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专用文件)提供。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保密)
第五条:本公司确保在执行合同操作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向他人披露。

(旅行者的义务)
第六条: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缴纳旅行社费用。

  • 2 . 旅客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及其他材料(以下简称“旅行程序文件等”)。 )必须提交给我们公司。
  • 3 . 公司在执行委托服务时,应向日本政府机关、驻日外国使团及其他实体支付费用,如费用、签证费、佣金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简称“签证费等”)。 如果您需要支付签证等费用,旅客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本公司支付相关签证费用。
  • 4 . 如果在执行受托服务过程中出现邮资、运输或其他费用,旅客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向本公司支付这些费用。

(合同终止)
第七条:旅行者可随时终止全部或部分旅行社合同。

  • 2 . 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取消旅行手续代理合同。
    • 1 . 当旅行者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旅行手续或文件时。
    • 2 . 当公司认定旅行者提交的旅行程序和文件存在缺陷时。
    • 3 . 当旅客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旅行代理费、签证费或前条第4款规定的费用时。
    • 4 . 当发现旅行者属于第4条第4款第1至3项的任一时。
    • 5 . 根据第3条第1项进行代理服务时,如果旅行者因公司原因不负责任,可申请护照、签证或再入境许可(以下简称“护照等”)。 当我们公司意识到无法获得()的风险极高时
  • 3 . 根据前述两款规定终止旅行程序代理合同时,旅客应承担已缴签证费用及前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并须支付公司已委托服务的旅行代理费用。

(我们的责任)
第八条:如果本公司在履行旅行程序合同时故意或过失导致旅行者受损,我们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但这仅限于损坏发生后六个月内通知公司。

  • 2 . 本公司不保证旅客能够通过旅行手续合同获得护照或其他文件,或被允许进出相关国家。 因此,无论公司因何原因,如果旅客无法获得护照或无法进出相关国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差旅咨询合同科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行咨询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 2 . 如果本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客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订立特别协议,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前述条款。

(旅行咨询合同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行咨询合同”指的是我们公司为咨询所产生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咨询费”)。 这指的是一项合同,旅行者通过同意接受付款,履行以下服务。

    • 1.
    • 旅行者制定旅行计划所需的建议
    • 2. 旅行计划的准备
    • 3. 估算
    • 旅行所需费用
    • 4. 提供
    • 旅游目的地及交通/住宿供应商的信息5. 旅行所需的其他建议和信息

(合同成立)
第三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旅行咨询合同的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提交包含规定信息的申请表。

  • 2 . 当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前述所述申请表时,即成立旅行咨询合同。
  • 3 . 尽管前两款有规定,本公司仍可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申请旅行咨询合同,无需提交申请表。 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司接受合同终止时,旅行咨询合同将成立。
  • 4 . 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签订旅行咨询合同。
    • 1 . 当旅行者的咨询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或可能违反旅行目的地执行的法律时。
    • 2 . 当旅行者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团伙成员、关联成员、与有组织犯罪团伙有关联、隶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公司,或是敲诈勒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3 . 当旅行者提出暴力要求、不公正要求、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语言或暴力,或对本公司实施类似行为时。
    • 4 . 当旅行者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武力,损害公司信誉、干扰业务或从事类似行为时。
    • 5 . 与本公司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情况。

(咨询费)
第四条:当本公司开展第二条列举的业务时,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咨询费。

(合同终止)
第五条:如果发现旅行者属于第三条第四款第2至4项的任一,公司可终止旅行咨询合同。

(我们的责任)
第六条:如果公司在履行旅行咨询合同时故意或过失地对旅客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责任。 但这仅限于损坏发生后六个月内通知公司。

  • 2 . 我们不保证我们创建的旅行计划中列出的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会被实际安排妥当。 因此,即使因预订满员等原因无法与交通或住宿提供商签订合同,提供交通、住宿或其他旅行服务,我们公司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