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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基础设施、交通与旅游部通知第1593号
《旅行社法》(1952年第239号法案)(交通部通知第790号,日期1995年12月19日)的标准旅行社条款和条件已全面修订,现公告如下。
2004年12月16日
国土交通旅游大臣北方一雄
最终修订:2026年3月9日,日本旅游厅与消费者事务厅通知第1号(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原文竖排]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招聘型计划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中,“招聘型计划旅行”指本公司提前规划的行程,用于招募旅客,明确目的地、行程、旅客可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旅行费用,并据此进行旅行。
(旅行合同内容)
第三条:在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中,公司应根据公司设定的旅行时间表,提供由交通或住宿提供者等提供的交通、住宿及其他旅行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我们将承担安排和管理行程的责任,确保您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助理。
(合同申请)
第五条:希望与本公司申请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连同公司单独指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公司。
(电话预订等)
第六条:我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方式预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预订时合同尚未成立,在公司通知我们接受预订后,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并按上一条第1或第2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并提交会员号等。
(拒绝签订合同)
第7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签订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在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成立。
(合同文件交付)
第九条:前文合同成立后,公司应迅速向旅行者提供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说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差旅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公司职责相关的事项。 )将被发布。
(确认文件)
第十条:如果前条第1款下的合同文件无法明确说明已确认的旅行行程或交通或住宿提供者名称,则所使用的住宿设施名称及具有重要指示性的名称应限于所使用住宿设施名称及重要展示设施名称。合同文件交付后, 在合同文件中指定的出发日期前一天(或如果申请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是在出发日前一天的第七天或之后递交的,则为出发日期),必须在相关合同文件指定日期前提交一份描述这些文件最终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最终文件”)。 )将被发布。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打算在旅行者事先同意下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提供应包含在该文件中的文件(以下简称“本章程中应陈述的事项”)。他们是这么说的。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差旅费)
第12条:旅客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差旅费,直到旅行开始日期。
(合同细节变更)
第13条:若公司无不可避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暂停交通或住宿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提供不符合原计划的交通服务或其他超出我们控制的情况,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旅客会提前被告知为何相关情况无法参与,以及与这些原因的因果关系,以及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内容”)的行程安排、旅游服务细节和其他细节。 )可能会被更改。 但在紧急情况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解释将在变更后进行。
(差旅费金额变更)
第14条:适用于团体团游的交通机构的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费用”) 但由于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如果招聘类计划旅游时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和费用大幅超出预期,公司可能会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差旅费。
(换乘)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签订套票旅行合同的旅客,在我们同意下,可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旅行者取消权利)
第16条:旅行者可随时取消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需支付附录1规定的取消费用给本公司。 如果您取消通信合同,我们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支付取消费用,且旅客无需在指定单上签字。
(我们公司有权取消,等——在旅行开始前取消)
第17条: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在行程开始前终止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
(我们的终止权利——旅行开始后取消)
第18条:即使旅行已开始,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仍可部分终止招聘类计划旅行合同,并向旅客说明原因。
(退还差旅费)
第19条:如果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终止招聘类计划差旅合同,且需退还给差旅人的款项,公司应在取消当天起七天内退还, 如果因费用减免或旅行开始后取消而退款,费用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的次日起三十天内退还给旅客。
(合同终止后返回安排)
第20条:当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4项在行程开始后终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将安排旅客返回出发点所需的旅行服务。
(团体与团体合同)
第21条:本公司允许多名旅客同时执行同一行程,担任负责人(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申请的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缔结。
(合同官)
第22条:除非已达成特殊协议,合同经理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相关集团或集团的差旅业务交易应由相关合同经理与合同经理之间进行。
(旅程管理)
第23条:公司将努力确保旅客安全顺利出行,并执行以下职责。 但如果我们与旅行者签订了不同的特殊协议,这不适用。
(我们的指示)
第24条:旅行起点至结束期间,旅客必须遵守我们的指示,以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巡演指挥职责等)
第25条:根据行程内容,本公司可能会派遣导览员或其他人员陪同,执行第23条各项列出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以及我们认为与招聘类计划旅行相关的其他任务。
(防护措施)
第26条:如果公司认定旅行者在旅行中因疾病、伤害或类似原因需要保护,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因非归因于公司,则因采取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按公司指定的方式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费用。
(我们的责任)
第27条:在执行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特别补偿)
第28条:无论我们的责任是否依据前述第1款规定产生,本公司应预先支付旅行者在参加招募型计划旅游期间因生命、身体或行李而遭受的某些损害的赔偿和安慰金,依据附带的特别赔偿条例。
(行程保证)
第29条:本公司应对附录2上列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变更,但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旅行服务但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的情况除外)。 )被排除。 如发生变更,变更补偿费应于行程结束日后三十天内支付,计算方法为将差旅费乘以同表下方列的费率。 但如果明确公司根据第27条第1款对此类变更负有责任,则该规定不适用。
(旅行者的责任)
第30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赔偿损失。
(营业存款)
第31条:与本公司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从本公司委托的营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31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第一号)的保证会员。
1. 国内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 类别 | 取消费用 |
|---|---|
| (1)除下列项目外的招聘型计划差旅合同 | |
| B. 如果取消发生在第二十天或之后(或一日游为第十天),从出发前一天倒计(不包括(ii)至(iii)间列出的情况)。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b. 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数的第七天或之后(不含夏至豪的病例)。 最高 | 可支付30%的差旅费 |
| H. 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取消行程 | 高达旅行费用的 40% |
| (ii) 如果在行程开始当天取消(除(i)项列出的情况外)。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h) 如果旅行开始后被取消或未经通知 | 未参加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
| (2)使用 | 租赁船只的招募套餐旅游合同需支付船舶的取消费用。 |
|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
|
2.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 类别 | 取消费用 |
|---|---|
| (1)以飞机在离开或返回日本时签订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节列出的旅行合同)。 ) | |
| b. 当旅行开始日期落在高峰期,且取消发生在从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的第四十天或之后(不包括从(iii)到(ii)列的案例)。 最高 | 可支付10%的差旅费 |
|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前两天或之后两天(除(ii)项所述情况外)。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2.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后或未通知 | 缺席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
| (2)利用包机的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 | |
| B.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九十天或之后(不包括项目(ii)至(ii)中列出的情况)。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c)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的第二十天或之后(除(ii)中列出的情况外)。 最高 | 可支付80%的差旅费 |
| 2. 如果在行程第三天或之后发生取消或无通知缺席,从出发 | 前 一天倒数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
| 3. 利用船舶往返日本 | 的招募型计划旅行合同这是根据该船舶相关的取消费标准。 |
| 注:“高峰时段”指的是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期间。 | |
|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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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支付每例费率(%) | |
|---|---|---|
| 旅行开始前 | 旅程开始后 | |
| 旅行起止日期 | 的变 更1.5 | 3.0 |
| 合同文件规定的旅游区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 )其他旅行目的地变更 | 1.0 | 2.0 |
| 合同文件中指定的运输设备或等级进行更低的费率变更(仅当变更等级和设备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备时)。 ) | 1.0 | 2.0 |
| 列明的运输类型或公司名称 | 的变更1.0 | 2.0 |
| 境内起点或终点 | 机场改乘 其他航班1.0 | 2.0 |
| 海外 | 间转机或转机航班的变 更1.0 | 2.0 |
| 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机构类型或名称 | 的变更1.0 | 2.0 |
| 住宿机构客房类型、设备、景观或其他条件 | 的变 更1.0 | 2.0 |
| 文件巡回标题 | 中列出的前述事项的变更2.5 | 5.0 |
|
注1:“出发前”指在出发日期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行程开始后”指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 注2:当交付最终文件时,“合同文件”应被读作“最终文件”,并应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中所述内容与最终文件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文件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之间存在差异,每次更改都将视为一次单独的实例。 注3:如果第3项或第4项列明的交通变更涉及住宿设施使用,则视为每晚一例。 注4:如果涉及升级至更高等级或设备,则不适用于第4项所列运输组织的公司名称。 注5: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列有多次变更发生在同一登船或过夜船内,仍将视为每艘登船或过夜船的同一案件。 注6:对于第9项所列变更,第1至8项的费率不适用,适用第9项。 |
||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以下简称“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中,“定制计划旅行”指本公司应旅客要求规划的行程,明确目的地和行程、旅客可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客需支付的旅行费用,并据此进行旅行。
(旅行合同内容)
第三条:在定制套餐旅行合同中,公司应根据公司设定的旅行计划,由交通或住宿提供者提供交通、住宿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我们将承担安排和管理行程的责任,确保您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定制套餐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能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辅助机构。
(提案文件发布)
第五条:当本公司收到旅客申请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的请求时(除非有业务原因),我们应根据请求内容,提供一份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差旅价格及其他旅行条件的详细文件(以下简称“规划文件”),并根据请求准备(以下简称“规划文件”)。 )将被发布。
(合同申请)
第六条:希望与本公司就前述第一款规划文件所述项目内容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申请的旅客,必须提交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连同公司单独指定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公司。
(拒绝签订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签订定制套餐旅行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条: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当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6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成立。
(合同文件交付)
第九条:前文合同成立后,公司应迅速向旅行者提供一份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说明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差旅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公司职责相关的事项。 )将被发布。
(确认文件)
第十条:如果前条第1款下的合同文件无法明确说明确认的旅行行程或交通或住宿提供者的名称,则旅行计划中拟使用的住宿设施及重要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仅限于合同文件中列出的住宿设施名称及旅行计划中重要的交通设施名称,合同文件交付后, 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或如在第七天或之后申请定制计划旅行合同,则必须在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最终文件”)指定日期前签订合同)。 )将被发布。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试图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应提供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内容、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我们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相关职责的文件,或必须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以下简称本条所述)包含在该文件或合同文件中的文件(以下简称, 这些被称为“待记录项目”。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差旅费)
第12条:旅客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差旅费,直到旅行开始日期。
(合同细节变更)
第13条:旅行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旅行行程、旅行服务及其他按需订制旅行合同的详细信息(以下简称“合同详情”)。 )可以请求更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力满足旅客的需求。
(差旅费金额变更)
第14条:适用于实施定制计划旅游的交通机构的票价和费用(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收费”) 但由于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如果在发布基于合同的计划旅行计划文件时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和收费大幅超出预期幅度,本公司可能会在相应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差旅费用。
(换乘)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签订套餐旅行合同的旅客,可在本公司同意下,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旅行者取消权利)
第16条:旅客可随时通过支付附录1规定的取消费用取消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 如果您取消通信合同,我们将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支付取消费用,且旅客无需在指定单上签字。
(我们公司有权取消,等——在旅行开始前取消)
第17条: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在行程开始前取消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
(我们的终止权利——旅行开始后取消)
第18条:即使旅行开始后,本公司仍可部分终止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向旅行者说明原因。
(退还差旅费)
第十九条:若根据第十四条第3至5款的规定减免差旅费,或根据前三条终止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且需退还给旅客的金额;若因旅行开始前取消而退款,公司应于取消次日起七天内完成退款, 如果因费用减免或旅行开始后取消而退款,费用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结束日期的次日起三十天内退还给旅客。
(合同终止后返回安排)
第20条: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第1项或第4项,在旅行开始后取消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时,公司将安排旅客返回出发点所需的旅行服务。
(团体与团体合同)
第21条:本公司允许多名旅客同时执行同一行程,担任负责人(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订立订制套餐旅行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上述内容。
(合同官)
第22条:除非已达成特殊协议,合同经理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相关集团或集团的旅行业务及第26条第1款业务的交易应与合同经理进行。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23条:与合同经理签订基于合同的旅游套餐合同时,本公司可接受合同而无需收取合同押金,尽管第6条第1款的规定。
(旅程管理)
第24条:本公司将努力确保旅客安全顺利出行,并履行以下职责。 但如果我们与旅行者签订了不同的特殊协议,这不适用。
(我们的指示)
第25条:旅行起点至结束期间,旅客必须遵守我们的指示,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巡演指挥职责等)
第26条:根据行程内容,本公司可能有导游或其他人员陪同,并由他们完成第24条各项列出的全部或部分任务,以及我们认为与该定制计划旅行相关的其他任务。
(防护措施)
第27条:若公司认定旅行者在旅行中因疾病、伤害等而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因非归因于公司,则因采取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者承担,旅行者必须按公司指定的方式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费用。
(我们的责任)
第28条:在执行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任何人(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应被使用。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特别补偿)
第29条:无论本公司是否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本公司应预先支付旅客在参加按顺序计划旅行期间所遭受的某些生命、身体或行李损害的赔偿和安慰金。
(行程保证)
第30条:本公司应对附录2上列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变更,但交通或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旅行服务但交通或住宿设施缺乏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的情况除外)。 )被排除。 如发生变更,变更补偿费应于行程结束日后三十天内支付,计算方法为将差旅费乘以同表下方列的费率。 但如果明确公司根据第28条第1款对此类变更负有责任,则该规定不适用。
(旅行者的责任)
第31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营业存款)
第32条:与本公司签订定制计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而从本公司存入的商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32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第1号)的保证会员。
1. 国内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 类别 | 取消费用 |
|---|---|
| (1) 除以下项目外的定制计划旅行合同 | |
| (ii)到(i)至(i)项列明的情况下(仅当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金额时)。 | )金额相当于规划费 |
| H到HE列出的情况。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日期前一天倒数的第七天或之后(不包括从2到e列的案例)。 最高 | 可支付30%的差旅费 |
| 2.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 | 前一天最高可支付40%的差旅费 |
| (e) 如果在行程开始当天取消(除(e)项列出的情况除外)。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H. 如果旅行开始后被取消或未经通知 | 未参加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
| 2)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使用租船 | 船舶,需缴纳船舶的取消费用。|
|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
|
2. 与海外旅行相关的取消费用
| 类别 | 取消费用 |
|---|---|
| (1)在日本出发或返回日本时使用飞机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不包括下节列出的旅行合同)。 ) | |
| (ii)至(ii)项中列出的情况(仅限于我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用金额的情况)。 | )金额相当于规划费 |
| (b)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不包括夏和尼的案例)。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期前两天或之后两天(除(ii)项所述情况外)。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2. 如果取消发生在行程开始后或未通知 | 缺席在100%的差旅费范围内 |
| (2) 使用包机定制的计划旅行合同 | |
| (i)至(iii)项列出的案例外,只有当公司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规划费用金额时才会批准。 | )金额相当于规划费 |
| (b) 如果取消发生在第九十天或之后(不包括第(iii)至(iii)项列举的案件) 最高 | 可支付差旅费的20% |
| (i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第三十天或之后(除(ii)和(iii)中列明的情况外)。 最高 | 可支付50%的差旅费用 |
| (ii) 如果取消发生在出发日前一天倒计第二十天或之后(不包括(i)项列出的情况)。 最高 | 可支付80%的差旅费 |
| (e)在旅行开始日期前三天或之后取消或未出现且未事先通知。 | 高达100%的差旅费用 |
| (3) | 基于预订的计划旅行 合同,适用于与船舶相关的取消费用规定的出发和返回日本时间。 |
| 注意(1)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2) 在适用本表时,“行程开始后”指的是自附带特别补偿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起的期间。 |
|
| (%) | 每例费率(%) | |
|---|---|---|
| 旅行开始前 | 旅程开始后 | |
| 旅行起止日期 | 的变 更1.5 | 3.0 |
| 合同文件规定的旅游区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 )其他旅行目的地变更 | 1.0 | 2.0 |
| 合同文件中指定的运输设备或等级进行更低的费率变更(仅当变更等级和设备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等级和设备时)。 ) | 1.0 | 2.0 |
| 列明的运输类型或公司名称 | 的变更1.0 | 2.0 |
| 境内起点或终点 | 机场改乘 其他航班1.0 | 2.0 |
| 海外 | 间转机或转机航班的变 更1.0 | 2.0 |
| 文件中规定的住宿机构类型或名称 | 的变更1.0 | 2.0 |
| 住宿机构客房类型、设备、景观或其他条件 | 的变 更1.0 | 2.0 |
|
注1:“出发前”指在出发日期前一天通知旅客变更,“行程开始后”指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通知旅客变更。 注2:当交付最终文件时,“合同文件”应被读作“最终文件”,并应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中所述内容与最终文件之间发生变化,或最终文件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行服务之间存在差异,每次更改都将视为一次单独的实例。 注3:如果第3项或第4项列明的交通变更涉及住宿设施使用,则视为每晚一例。 注4:如果涉及升级至更高等级或设备,则不适用于第4项所列运输组织的公司名称。 注5:即使第4项、第7项或第8项列有多次变更发生在同一登船或过夜船内,仍将视为每艘登船或过夜船的同一案件。 |
||
(我们的付款责任)
第一条:当参加本公司计划旅游的旅客在参加该计划旅行期间发生突发且意外的外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时,本公司无力处理这种情况。 当旅行者或其法定继承人因本章至第4章规定遭受身体伤害时,应向旅行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死亡赔偿、永久残疾赔偿、住院慰问费及门诊安慰费(以下简称“赔偿金等”)。 )将获得报酬。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例中,“计划旅游”指的是《标准旅行社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条款与条件》第2条第1款及基于订单的计划旅行合同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旅行。
(如果未支付赔偿费用——第一部分)
第三条:本公司不支付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伤害赔偿费用。
(如果未支付补偿费用——第二部分)
第四条:针对计划进行国内旅行的旅行,除前述规定外,本公司不赔偿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伤害。
(如果未支付补偿费用——第三部分)
第五条:对于以下项目中列出的伤害,除非事先安排的行程中包含各项规定的行为,否则本公司不支付赔偿或其他费用。 但如果行程中列出的任何行为包含在行程中,将支付因类似行为在计划外旅行中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未支付赔偿费用——第4部分)
第5-2条:如果旅客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处于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绝支付赔偿等。 然而,如果该人是部分死亡赔偿金的领取者,则不适用于其他人应获得的金额。
(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六条:如果旅行者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因第1条规定的伤害而直接死亡,公司应为每位旅客支付计划出国旅行2500万日元和国内计划旅游1500万日元(以下简称“赔偿金额”)。 )支付给旅行者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死亡赔偿。 但如果旅行者已经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扣除已支付金额后的剩余金额将被支付。
(残疾赔偿金支付)
第7条:本公司规定,如果旅行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遭受第1条规定的伤害,并直接导致永久性残疾(即身体严重残疾或部分丧失且未来无法逆转,且伤害已愈合后)。 下面同样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赔偿金额乘以附录2所列费率计算得出的金额,将作为残疾赔偿金支付给旅行者。
(支付住院慰问金)
第八条:当旅行者遭受第一条所述伤害,直接导致无法正常营业或日常生活并住院时,本公司应提供第一条所述伤害的信息(即当需要医生治疗但居家或类似治疗困难时,旅客需在医生监督下进入医院或诊所,全程专注于治疗)。 本文内容同样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住院天数(以下简称“住院天数”) 旅人住院慰问金将根据以下类别支付。
(探视费支付)
第九条:本公司应规定,如果旅行者遭受了第一条所述的伤害,且该伤害直接影响了其正常业务或日常生活,并且他们通过前往医院、诊所或需要医生治疗的在线医疗机构接受医生的治疗(包括上门访问和在线咨询), ) 指的是 本文内容同样适用。 在此类案件中,住院天数(以下简称“住院就诊天数”)为 如果天数超过3天,访客将根据以下类别支付医院慰问费。
(住院及门诊安慰费特别规定)
第十条:如果单一旅客的住院天数和门诊天数各为一天或更多天,尽管前两条规定,我们仅支付下文所列慰问金中较高的金额(或如金额相同则按第1项列出金额)。
(推定死亡)
第十一条:如果旅客所乘飞机或船舶失踪,或事故发生后三十天仍未找到旅客,推定旅客因第1条规定的伤害在飞机或船舶失踪或遇险当天死亡。
(其他身体残疾或疾病的影响)
第十二条:如果旅行者因已存在的身体残疾或疾病而根据第1条受伤,或因受伤后该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事故而变得严重,则应确定并支付相应的无影响赔偿金额。
(请求说明伤情程度等)
第十三条:当旅行者如第一条所述遭受伤害时,本公司可要求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说明伤情程度、导致事故的细节,或请求医疗检查或对旅行者的遗体进行检查。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或有权领取死亡赔偿的人必须配合这些请求。
(赔偿请求等)
第14条:当旅行者或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人打算获得赔偿等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规定的赔偿申请表及以下文件。
(代位求偿)
第十五条:即使本公司支付赔偿,旅行者或其继承人向第三方索赔因旅行者所受伤害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得转移给本公司。
(我们的付款责任)
第16条:本公司应就参与本公司计划旅行的旅客因计划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个人物品(以下称“受保护物品”)提供赔偿。 当遭受损害时,根据本章规定,应提供个人物品损害赔偿(以下简称“赔偿费”)。 )将获得报酬。
(如果未支付损害赔偿——第一部分)
第17条:本公司不赔偿因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害。
(如果未支付损害赔偿——第二部分)
第17-2条:如果旅行者因以下任何原因,公司可能拒绝支付赔偿。
(涵盖物品及其范围)
第18条:符合条件的物品限于旅行者在计划旅行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损害赔偿金额及赔偿金额)
第19条:本公司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以下简称“损害赔偿金额”)。 )应根据赔偿物品在损坏发生地点和时间的价值,或恢复赔偿物品至损害发生前状态所需的总修理费用,以及下文第3款规定的费用,取较低者。
(防止损害等)
第20条:当旅行者得知第16条规定的受保护货物发生损害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损害赔偿请求)
第21条:当旅行者打算获得损害赔偿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交规定的赔偿索赔表及以下文件。
(如果你有保险合同)
第22条:如果有保险合同要求支付第16条下的损害赔偿金,本公司可减少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代位求偿)
第23条:如果旅行者有权向第三方索赔公司应支付赔偿的损害赔偿,该权利应在本公司支付给旅行者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转移给本公司。
登山(使用冰镐、冰爪、绳索、锤子等攀登装备)、雪橇、雪橇、跳伞、悬挂滑翔机、超轻型动力飞机(摩托悬挂滑翔机、微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等)、陀螺机游乐及其他类似危险活动
| 1. 眼部受损 | |
| (1)双眼失明时。 | 100% |
| (2)当一只眼睛失明时。 | 60% |
| (3)当一只眼睛的校正视力为0.6或以下时。 | 5% |
| (4)一只眼睛视野变窄(指正常视野总角度不超过60%的情况)。 ) | 5% |
| 2. 耳部疾病 | |
| (1)当双耳听力完全丧失时。 | 80% |
| (2)当一只耳朵完全失去听力时。 | 30% |
| (3)当一只耳朵的听力达到50厘米或更大,且正常语音无法被理解时。 | 5% |
| 3. 鼻腔疾病 | |
| 鼻功能明显受损时。 | 20% |
| 4. 波动与语言障碍 | |
| (1)语言功能被完全废除。 | 100% |
| (2)当言语或语言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 35% |
| (3) 当言语或语言功能受损时。 | 15% |
| (4)缺五颗或以上牙齿。 | 5% |
| 5. 外观(指面部、头部和颈部)。 ) | |
| (1) 当某人留下明显的耻辱外貌时。 | 15% |
| (2)外貌消失(面部指直径约2厘米的疤痕和约3厘米长的线状疤痕)。 )离开时。 | 3% |
| 6. 脊柱疾病 | |
| (1)当存在显著的脊柱畸形或显著的运动障碍时。 | 40% |
| (2)当运动障碍仍留在脊柱内时。 | 30% |
| (3)脊柱畸形存在。 | 15% |
| 7. 手臂(指手腕及以上的关节)。 腿部(指脚踝及以上)。 ) 障碍 | |
| (1) 失去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 60% |
| (2)当一只手臂或腿的三个主要关节中第二或第三关节的功能完全丧失。 | 50% |
| (3)当一只手臂或腿的三大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时。 | 35% |
| (4)当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受损时。 | 5% |
| 8. 手指残疾 | |
| (1)当一只手的拇指在指关节上方(指间关节)丢失时。 | 20% |
| (2)当一只手的拇指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 15% |
| (3)当除大拇指外的另一根手指在第二指骨关节(远端指间关节)或更高处丧失时。 | 8% |
| (4)当除拇指外的一根手指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 5% |
| 9. 脚趾残疾 | |
| (1) 当一只脚的第一趾在指骨关节(指间关节)或其上方丧失时。 | 10% |
| (2)当一只脚的第一趾功能出现显著障碍时。 | 8% |
| (3)当除第一趾外的另一只脚趾在第二指骨关节(远端指间关节)或更高处丧失。 | 5% |
| (4)当除第一脚趾外,另一只脚趾功能明显受损。 | 3% |
| 个人开支的情况。 | 100% |
| 注意:在第7、8和9条的规定中,“上述”指的是比相关关节更靠近心脏的部分。 | |
(注)在第4项中,“上方”指的是比相关关节更靠近心脏的部分。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之间订立的旅行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术语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安排旅行合同”指的是旅行者作为代理人、调解人或中介,代表旅行者为旅行者提供的交通和住宿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是一份合同,负责安排你获得这些条款。
(安排债务结束)
第三条:当本公司在优秀经理的悉心安排旅行服务时,我们在安排的差旅合同下的义务即告终止。 因此,即使因满员、关闭或不当条件等原因无法与交通或住宿提供商签订旅行服务合同,若公司履行义务,旅客应向公司支付公司规定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必须支付。 如果已签订通信合同,卡片使用日期应为公司通知旅客无法与交通或住宿提供商签订旅行服务合同的日期。
(通缉特工)
第四条:在执行安排旅行合同时,本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安排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与安排的人员或日本境内外的其他辅助机构。
(合同申请)
第五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行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给本公司,并附上由本公司单独确定金额的申请费。
(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条: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得拒绝签订安排旅行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第七条:当本公司接受合同并接受第5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押金时,即成立安排旅行合同。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八条:尽管第五条第一款有规定,本公司仅可通过接受合同的终止而成立安排旅行合同,而无需通过书面特别协议收取押金。
(票务和住宿券特别安排)
第九条:尽管第五条第一款及前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仍可接受口头申请仅用于交通或住宿服务的安排旅行合同,且须持有表达以差旅支付换取该等旅行服务权利的文件。
(合同文件)
第十条:旅行合同安排完成后,本公司应迅速向旅客提供一份说明旅行行程、旅游服务详情、票价、其他旅行条件及相关职责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将被发布。 然而,如果我们签发文件表示有权接收机票、住宿券或公司安排的其他旅行服务,我们可能不会签发此类合同文件。
(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11条:当公司计划在旅行者事先同意下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我们可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指定该文件中应陈述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条中”应陈述事项“),而非提供描述旅行行程、旅行服务详情、旅行服务详情、旅行费用、其他旅行条件及相关职责的合同。 向旅行者提供()时,请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上的文件中。
2. 在前述情形中,如果旅行者用于记录记录事务的通讯设备中没有文件,则应提供本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旅行者专用文件)。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合同细节变更)
第12条:旅客可请求本公司更改旅行行程、旅行服务细节或其他安排旅行合同中的细节。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尽力满足旅客的需求。
(旅客自愿取消)
第13条:旅行者可随时终止全部或部分安排的旅行合同。
(因旅行者原因取消)
第14条:本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安排的旅行合同。
(因公司原因被解雇)
第十五条:如果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旅行服务,旅客可终止该安排的旅行合同。
(差旅费)
第16条: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支付旅行费用,且时间为旅行开始前。
(旅费结算)
第17条:本公司应支付交通和住宿服务商安排旅行服务的费用,包括旅行者的费用和处理费(以下简称“结算差旅费”)。 如果已收到的差旅费金额不匹配,旅行费将在出发后根据以下及第三段的规定迅速结清。
(按组和组别组织)
第18条:本公司允许多名同一行程的旅客同时作为其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经理”)。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所申请的安排旅行合同的缔结。
(合同官)
第19条:除非已达成特别协议,合同责任方应由组成该团体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员”)。 )被视为对旅行安排合同的签订拥有完全代理权,且与相关集团或集团及根据第22条第1款业务相关的旅行服务交易,应与合同负责人进行。
(合同成立特别条款)
第20条:与合同经理签订安排旅行合同时,公司可同意签订该旅行合同,且不收取押金,无论第5条第1款的规定如何。
(组织者更替)
第21条:当公司向合同经理请求更换合同成员时,我们应尽力予以回应。
(旅游服务司机)
第22条:应合同经理要求,本公司可将导览员分配给团体或团体,并提供旅游服务。
(我们的责任)
第23条:在执行差旅安排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第4条规定为公司安排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为公司的代表。 )负责赔偿因故意或过失手段对旅行者造成的损害。 但只有在损坏发生当天起两年内通知公司时,才允许这样做。
(旅行者的责任)
第24条: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营业存款)
第25条:与本公司签订安排旅行合同的旅客或会员,可根据《旅行社法》第7条第1款,因此类交易产生的索赔,从本公司存入的商业保证金中获得偿还。
(还款业务保证金)
第25条:本公司为日本旅行社协会(东京、区、町、町、丁目、编号)的保证会员。
(适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行程序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签订旅行手办合同的旅行者)
第二条:本公司与旅行代理合同的旅客,应为与本公司签订招聘型计划旅行合同、定制计划旅行合同或旅行安排合同的旅客,或本公司代表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旅客。
(旅行程序代理合同定义)
第三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行程序代理合同”指的是本公司为旅行办理机构支付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旅行流程代理费用”)。 通过承诺接受()并由旅行者委托,以下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将代表旅行者执行。 )
(合同成立)
第四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旅行代理合同的旅客,必须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提交给本公司,包括指定信息。
(保密)
第五条:本公司确保在执行合同操作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向他人披露。
(旅行者的义务)
第六条:旅客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缴纳旅行社费用。
(合同终止)
第七条:旅行者可随时终止全部或部分旅行社合同。
(我们的责任)
第八条:如果本公司在履行旅行程序合同时故意或过失导致旅行者受损,我们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但这仅限于损坏发生后六个月内通知公司。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旅行咨询合同,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未载于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管辖。
(旅行咨询合同定义)
第二条: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旅行咨询合同”指的是我们公司为咨询所产生的旅行服务处理费(以下简称“咨询费”)。 这指的是一项合同,旅行者通过同意接受付款,履行以下服务。
(合同成立)
第三条:希望与本公司签订旅行咨询合同的旅客,必须向本公司提交包含规定信息的申请表。
(咨询费)
第四条:当本公司开展第二条列举的业务时,旅客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咨询费。
(合同终止)
第五条:如果发现旅行者属于第三条第四款第2至4项的任一,公司可终止旅行咨询合同。
(我们的责任)
第六条:如果公司在履行旅行咨询合同时故意或过失地对旅客造成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责任。 但这仅限于损坏发生后六个月内通知公司。